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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23-09-05 14:24 |来源: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|专栏:政策法规
公开期限: | 长期公开 | 公开方式: | 主动公开 |
来 源: |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| 生成日期: | 2023-09-05 |
文 号: | 是否有效: | 是 | |
名 称: | 关于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政策解读 |
一、制定的背景:为进一步深化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,推动政务便民化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关于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推进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的落实。
二、制定的依据: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22〕5号)第四点第(五)项“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,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,明确事项名称、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”。
三、主要内容:各审批服务部门在办理受理事项时,申请人基本条件具备、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,但因非关键性材料存在瑕疵或缺失的,可允许申请人在作出补正或撤换的书面承诺基础上,先行受理,并进入审核程序,待申请人在承诺期内提交相关补正材料后,各审批服务部门及时出具相关办事结果。
四、容缺受理的办理程序:审批部门窗口告知、指导申请人按规范格式承诺;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,对需要容缺的材料,签订《容缺办理信用承诺书》,承诺书一式两份,一份由申请人主体留存,一份交由审批部门窗口保存;《容缺办理信用承诺书》随同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,由审批部门一并归档管理。
五、不适用办理容缺事项的情形:(1)不属于信用承诺事项的申请;(2)申请人申请容缺预审的申请材料不属于可容缺预审的申请材料;(3)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限内将容缺材料补齐和超过期限未补正,该事项不得再申请容缺预审;(4)申请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;(5)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。